確定錄取來臺,需辦理學歷(力)(公)認(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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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士班】辦理學歷(力)公(驗)證

※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應在來臺前完成學歷(力)證件公(驗)證程序
-持大陸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做公證的同時要提醒公證處寄副本到海基會)。
-大陸各縣、市均有涉臺公證處,可以撥114查號臺查到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電話,再向司法局洽詢涉臺公證處之位址、電話。此外,也可以透過中國公證網首頁左下方的「全國公證機構查詢」功能,查到當地公證處的訊息,然後撥打該公證處電話問明有無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去申辦。
-錄取生持大陸公證處公證的學歷證件,需另於入學時,由錄取學校代辦或自行將公證書正本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文書驗證,文書驗證應備證件及辦理流程,請至該會網站查詢(http://www.sef.org.tw;電話:+886-2-25335995)。
-持香港或澳門學校學歷(力)證件,須經駐地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持外國學校學歷(力)證件,須經臺灣駐外館處驗證。

【申請二年制學士班】需辦理學歷(力)認證

※錄取生經許可來臺者,(正取且確定來臺就讀)應於來臺前完成學歷(力)證件認證:畢業證(明)書及在校修業期間完整之成績單,須向大陸地區「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申請代辦認證(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8號金貿大廈C3座 聯繫電話:8610-68352201 Email:hxzs@chsi.com.cn)。

【申請研究所】需辦理學歷(力)認(驗)證

臺灣學歷:在臺灣「陸生聯招會」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備案的大陸學生在臺灣學業期滿,獲得臺灣高校頒發的學位證書[直接採認] 。
大陸學歷認證:須向大陸地區「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申請代辦認證。
港澳/外國學歷:申請時不需要繳交經臺灣駐外機構驗證資料(但建議可以先做,因為時間冗長),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當事人應自行在(就讀學校之國家)臺灣駐外機構辦妥驗證,已返國之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驗證,請逕洽相關駐外機構辦理。
--港澳/外國學歷參考名冊可上官網[研究所專區/下載專區-學歷採認]查看,或是來E-MAIL詢問,確認您所持的學歷是被臺灣認可的再進行報名。
港澳學歷提醒:須經駐地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澳門事務處)驗印(外文應附中譯本)
-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香港辦事處: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電話:(+852)2525-8642、服務信箱:service@teco.org.hk
- 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澳門事務處: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 、電話:(+853) 2830-6282、服務信箱:macteco@mac.gov.tw
外國學歷提醒:
1) 海外文憑在認證時候要和辦事人員特別說明用途,Ex:來台就學,如果該人員堅持需要臺灣護照,可讓其請示領導因為有些辦事處人員並不清楚規定。 
2) 海外文憑當事人應自行在(就讀學校之國家)臺灣駐外館處辦妥驗證,已返國之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證件未經驗證,請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駐外館處通訊錄SYS,相關館處資訊請參閱「駐外館處excel」(more))。驗證外國學歷參考事項說明(more)。
3)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2條(摘錄):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5條(摘錄)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檔,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系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 請各校明確告知申請人應繳交其他檔為何,例如:論文、專題報告、學校行事曆檔、實習證明或要求相關國外文書之中譯本(應注明需否由申請人送請駐外館處辦理翻譯驗證或送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